案情:原告是一家船舶公司,被告是該公司的一名船員。被告在腹行工作職責的過程中與他人產生沖突,將他人打傷。用人單位在對傷者承擔賠償責任后,向船員進行追償。法院判決認為,沖突的起因雖然是工作,但船員打人的行為完全超出了自己的工作范圍和采取措施的合理限度,屬于故意致人損害的情形,對于該行為造成的主要后果應當由船員承擔;船舶公司對其員工疏于管理和教育,應當對該起打人事件造成的損失承擔次要責任。法院最終判決船員對造成的損失承擔六成責任。
評析:敬業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內容,國家的發展與社會的進步離不開愛崗敬業的每一位勞動者。這就要求我們在任何一個崗位、從事任何工作,都要盡心盡力、履職盡責。但在社會實踐中,存在著履職行為的一切后果都由單位負責的錯誤認識,這導致部分人在執行工作任務時恣意妄為,甚至存在故意造成用人單位嚴重損失的情形。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明確規定,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他人損害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在對外承擔侵權責任后享有追償權。這不僅有利于督促勞動者忠誠、勤勉履職,保障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也有利于促進勞資共贏,最終實現雙方的共同發展。值得注意的是,追償比例的確定,應在考量雙方的過錯程度、經濟狀況等因素的基礎上,兼顧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利益關系,不宜過于加重勞動者的賠償責任。